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法律支撑
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10年11月26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即将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发展进入转型升级新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进入攻坚阶段而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分析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确保三年目标全面实现。国资委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王勇同志专门对这次会议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王勇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
自去年珠海会议以来,中央企业按照三年目标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推动力度,法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98户中央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比例达到80%;有668户重要子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比第一年度增加了112户。中国石化、中国联通、兵器工业集团等36户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已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法律审核不断加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的企业,分别有92户、102户和115户。中央企业7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10多亿元。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顺利推进,为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一)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一年多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积极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围绕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做强主业等中心任务,加强法律服务与管理,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新兴铸管集团、诚通集团在并购重组业务中,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和项目实施,推进了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中国化工、华侨城集团的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中介机构紧密配合,支持公司成功实现主业整体改制上市;华润集团成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股权优化工作组,对200多家非主业公司和空壳公司进行清理,推动了公司主业调整和管理结构优化;中粮集团加强对法律事务的资源配置,适应了企业全产业链战略的法律需求;中国石化实行重大涉外项目两级法律审核制度,由总部和项目公司法律部门共同进行法律审核把关,有效防范了“走出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中国大唐、中国建筑法律部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拟定防控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了风险提示和处理功能。实践证明,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经受住了检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以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为核心,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
总法律顾问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选好用好优秀人才,并保证其全面履行职责。中央企业结合实际,通过内部培养选拔、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对外公开招聘等多种途径,有效解决了人才缺乏问题。国家电网实行“双轨制”模式,选派资深法律顾问到子企业领导班子挂职,同时选拔子企业领导脱产进行法律知识强化培训,为重要子企业培养了一批懂法律懂管理懂业务的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兵器装备集团通过“制度一步到位,人员分层配备”的方式,在全部重要子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交集团要求每户重要子企业选派一至两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任命为总法律顾问;有的中央企业暂时没有专职总法律顾问的合适人选,明确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企业领导兼任,或者及时组织对外公开招聘。在推进人员到位的同时,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得到进一步落实。中国水电集团、钢研科技集团等22户中央企业已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公司章程;许多中央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中,重视发挥总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作用,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参加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的工作机制;航天科工、通用技术集团等企业在制定投资、担保、合同、授权等管理制度时,对总法律顾问参与重要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突出法律审核的“三个重点”,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融合。
中央企业以落实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为重点,有效促进了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融合。一是通过规章制度审核,将法律管理嵌入企业流程管理。中国电子对100多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设置法律审核的节点;航天科技制定“规章制度运行评价标准”,由法律部门定期对集团系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二是通过合同审核,将法律管理延伸到企业业务管理。中国黄金对子企业重大合同实行总部集中审查制度,明确由总法律顾问牵头,以此加强对子企业重点业务的法律管控;中煤集团建立企业法律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对合同从谈判、起草、签署到履行、账款清收的全过程监控。三是通过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将法律管理上升到企业决策管理的顶层。中化集团的投资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都将法律部门列为成员单位;中国石油、南航集团、中国中铁等企业专门出台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明确了法律部门通过参加经营决策会议、参与项目工作组、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进行法律审核的程序。
(四)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年多来,中央企业普遍加强了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力度。在制度建设方面,有色集团推行法律纠纷案件零报告制度,对二级企业法律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控制;中国建筑与二级企业签订《案件考核责任状》,将案件处理情况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中国电科、中钢集团等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在案件处理方面,宝钢集团积极应对涉外法律纠纷,在反倾销反补贴诉讼中取得了60%以上的胜诉率;鞍钢集团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重大法律案件,获得胜诉权益43亿元;招商局集团妥善处理一起不正当竞争重大法律纠纷,成功盘活资产35亿元;中纺集团通过一起重大法律案件的处理,使油料油脂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主业平台和利润增长点。在解决个案的同时,许多企业更加注重对案件共性问题的分析研究。中国华能、东风公司、中国普天等企业积极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形成了办理一批诉讼案件、提出一项法律建议、完善一项管理制度的良性机制;中国海运、国机集团、中国外运长航等企业总结分析典型案件,定期编印案例汇编,揭示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提出具体防范建议。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解决,守住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注重深层次问题研究,企业法制工作的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去年珠海的研讨会,提出了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五个深层次问题。一年来,许多中央企业加强了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航工业集团研究调整了法制工作的目标定位,积极践行法制工作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宝钢集团结合“法律管理模式创新”课题研究,进一步探索完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统一管理模式;中国电信、中远集团、中国航信等企业不断创新方式,推动法律事务工作从被动受理向主动介入转变;东航集团举办后危机时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对标国外一流航空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中国移动深入总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参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家标准的制定;武钢集团认真总结实施“走出去”中法律风险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完成了《大型钢铁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课题研究,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参考。此外,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中国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移动、宝钢集团、武钢集团分别牵头,联合多家中央企业开展了后危机时代法制工作深层次问题研究,目前所有课题都已形成研究报告。
(六)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企业合规文化进一步形成。
今年是“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从检查验收情况看,许多中央企业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培育形成了依法经营的企业合规文化。中船集团、东方电气集团、国投公司等企业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学法用法的制度,加强了党组中心组的法律学习,增强了领导班子的法律意识;中国铁建、中国五矿等企业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传播渠道,不断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中国大唐通过普法征文、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培育“依法经营、诚信守约”的企业合规文化;国家电网、葛洲坝集团等企业开展全系统模拟法庭诉讼技能大赛,依托真实案例,以鲜活的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合规文化的进一步形成,为企业经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内部法律环境。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比如,中央企业落实三年目标的进展还不够平衡,从第二年度通报情况来看,得分在85分以上的企业只有41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还有5户;重要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49%的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近30%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处理难度仍然很大。总体来看,全面完成三年目标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紧紧围绕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把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了后危机时代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明确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央企业改革调整、转型升级、自主创新、“走出去”步伐将不断加快。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强调“围绕中心、服务中心”,立足于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加快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一)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
产业转型升级是中央企业打造新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后危机时代,国内外产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达国家纷纷将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作为新的突破方向和增长引擎。我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十二五”规划建议进一步做出了改造提升制造业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全面部署。适应这一新形势新要求,中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速。比如,集团内部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加快融合,从事汽车、钢铁、石化等传统产业的企业努力从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升级,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实现自主制造,清洁能源、第三代移动通信等一批新兴产业正在快速培育发展。同时应当看到,在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包括如何熟悉和运用新的规则,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如何制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标准等,这些新课题都要加紧研究和突破。
中央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必然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新兴产业拓展,做到超前介入,及时跟进。要更加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法律的研究和把握。特别是结合国家出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注意研究其中的鼓励性措施和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与用好用活有关鼓励性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要更加注重参与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完善。结合企业和产业发展实际,积极提出建议,推动相关立法,特别是积极争取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要更加注重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发展更多的“中国创造”、“中国品牌”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要更加注重总结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尽快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频繁,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整合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有效的并购重组是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明显增多。2009年,67户中央企业实施了对外并购,被并购企业达771户,比上年增长72.9%;并购资产规模5034.8亿元,比上年增长66.8%。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实施,结构调整优化正在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今后一个时期,预计中央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一些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并不成功,特别是在并购后的企业整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蕴含的法律风险也很大。实践反复证明,整合成功则会做强做大,整合失败则会由盛转衰。如何依法促进企业整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中央企业并购重组活动的日益增多,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企业法律部门不仅要在并购重组的前期和中期提供法律服务,更要重视在并购重组的整合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贯穿于企业并购重组的全过程,在企业制度、管理、文化的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整合,形成共同的行为规则;通过内控机制的整合,加强各业务板块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机协调;通过合规文化的整合,形成“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的共同价值准则。要通过有效整合,进一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的发展变化,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形成一个完整链条。
不断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手段,是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改制面已经从2002年的30%提高到70%以上。截至去年底,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已占全部资产的49.4%。中央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企业股东日益多元化,对子企业的管理也逐渐从直接管理向规范行使股东权转变。随着中央企业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下沉,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多,子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使母公司面临经济损失,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使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子企业的法律风险管控,已经成为中央企业有效维护股东权益的必然要求和选择。从集团层面看,为加强集团管控和实施规模化经营,许多中央企业对集团品牌、标识、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一体化,企业集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今后会逐步凸显。这些新变化,客观上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把全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尽快打造成为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就是要将全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个整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形成合力。要做到企业设到哪一层级,法律风险防范就要延伸到哪一层级;企业业务领域拓展到哪里,法律风险防范就要跟到哪里。要自上而下完善组织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不摆花架子、不走过场。尤其是要重点关注企业在开展重大投融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时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使全系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出应有的整体效能。
(四)“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从国内向国际延伸。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重要举措。进入后危机时代,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正在进一步加快。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中央企业投资设立境外单位5901户,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到中央企业利润总额的37.7%。当前,中央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投资环境日趋复杂,法律风险大幅增加。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进一步加大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力度,更加频繁地利用税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多种壁垒,大幅提高外国投资门槛。根据近期联合国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投资政策报告》,在这些国家有关投资政策中,限制性措施所占比重从2000年的2%增加到2009年的30%,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促进措施则从98%减少到70%。此外,一些国家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政策稳定性进一步减弱,甚至通过随意变更国家政策谋取本国经济利益。而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涉及金额大、敏感度高,政治、经济利益相互交织,一旦决策或经营失误,往往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所以,中央企业一定要高度警惕“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投资环境发生的最新变化,决不能对所在国和地区法律政策的规制掉以轻心,决不能因为短期投资收益而忽视长期潜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定要跟着走出去。一是对境外投资环境及法律政策的研究要跟上去。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不仅要关注硬环境,更要关注软环境。要弄清吃透当地的法律规定、政策要求、交易习惯和文化传统。有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往往习惯于按照国内做法办事,不重视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则办事,最终吃了大亏。二是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要跟上去。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境外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核关口要前移,要全程参与项目的前期谈判和论证,深度参与尽职调查,及时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要跟上去。在投资项目协议签署后,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未大功告成,决不能出现“掉队”现象,要进一步关注项目实际运营中容易出现的公平竞争、税收、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及时做好防控预案,确保项目依法合规稳妥运营。四是海外维权要跟上去。企业境外投资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其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国内处理难度,必须及时整合企业境内外法律资源,努力改变我国企业在涉外仲裁和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有效控制风险蔓延,切实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五)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要求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从被动防守向主动应对转变。
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是中央企业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金融危机发生后,美日欧三大经济体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经济衰退或增长放缓,纷纷开始实施“再工业化”战略,重新大力提振制造业,并或明或暗地采取了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贸易保护办法。前不久,美国宣布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对全球经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发达国家的这些举措,进一步加剧了全球市场的争夺,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摩擦日趋严重,并逐渐从货物贸易向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汇率和投资等各个领域扩散。近几年来我国一直是遭遇国际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据统计,2009年全球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共116起,比2008年增长24.7%,涉案总金额127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106.8%,立案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前所未有,钢铁、纺织、石化、轻工、有色、建材等行业成为重灾区。中央企业作为我国各个行业的排头兵,正面临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巨大压力。一些企业在面对国际贸易摩擦时,由于对当地法律政策不了解、对贸易摩擦的案由和证据缺乏深入分析或者出于对高额诉讼成本的担心等,出现了对涉外案件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的“三不”现象,导致应对不力,对企业自身及所在行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国际贸易摩擦,究其实质是发达国家利用市场、技术等方面的领先优势,在国际贸易规则上大做文章,保护本国企业。其主要方式就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特保调查以及知识产权诉讼等法律手段。因此,为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进一步发挥作用。要尽快变被动为主动,做到敢于应对、善于应对、有效应对。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国际贸易规则,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协议和条约,及时调整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经营行为。要重视 “内外结合”,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在国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地核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寻求支持,力争在行业内部形成合力;在国外,善于联合当地利益共同体一起应对,有效抑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要积极配合国家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为我国企业争取更好的国际竞争环境。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针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采购可能适用GPA规则的情况,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加入GPA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谈判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推动力度,确保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全面实现
后危机时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既是重大挑战,也是重要机遇。当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中心工作,按照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以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确保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落实到位,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为此,我提出以下七点要求:
一是进一步提高实现三年目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目前,距离完成三年目标要求仅剩半年多时间。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全面实现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对中央企业有效应对后危机时代新形势的挑战,保障企业“十二五”时期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要深刻理解法律管理水平的高低,实际上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国资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法制建设作为提高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计划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第一个“三年目标”是建立机制,第二个“三年目标”是发挥作用,第三个“三年目标”是完善提高,力争经过九年的努力,使中央企业法律管理具有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的一定实力。因此,中央企业要紧紧围绕这一部署,确保第二个三年目标全面实现,为顺利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进一步突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这一核心。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价值创造理念。结合后危机时代法律风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企业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提升品牌价值、提高核心竞争力作出贡献。要进一步丰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新领域,不断探索法律服务的新途径。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通过法律风险识别、控制、评估、检查,形成工作闭环,构建覆盖全员、全系统、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工作链条。
三是进一步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这一重点。按照三年目标要求,尚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和重要子企业,要在明年6月底以前全部配齐。总法律顾问的人选,既可以从本企业法律专业队伍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管理人员中确定,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目前暂无合适人选的,要尽快安排企业分管领导兼任,同时明确过渡期限,加快培养后备人选。要进一步强调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是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落实好总法律顾问的八项职责,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经营决策会议的相关制度,为总法律顾问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总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培养大局观念和战略眼光,统筹做好全系统法律工作,带好法律顾问队伍,打开工作新局面,努力当好企业法制工作的“领军人”。
四是进一步提高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水平。从目前情况看,尽管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的比例均超过90%,但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水平仍然有待提高。要建立健全三项法律审核的相关制度,杜绝法律审核可有可无、时紧时松、因人而异等现象。这里要再次明确重申:中央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并做出决策。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意见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审核意见真正做到易理解、好落实、受欢迎。要密切跟踪法律审核意见的采纳和落实情况,既要重视提高法律审核意见的采纳率,又要注意分析法律审核意见未采纳的原因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做好应对预案。要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子企业三项法律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使三项法律审核工作在重要子企业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五是进一步加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解决力度。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间长、原因复杂、协调解决难度大。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企业分管领导和总法律顾问要专题研究,专门部署;企业法律部门要抓好执行,具体落实。要加紧做出部署,深入分析案情,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案件的妥善解决。要高度重视新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防止“前清后积”。要特别注意做好“发生概率小、全局影响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要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逐级备案工作。
六是进一步夯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基础。实现法制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企业合规文化,是提升企业法律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要结合企业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企业法律管理的标准化,积极推广格式化合同文本和标准化服务。要适应企业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法律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全系统法律资源的集成、共享。要进一步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结合 “十二五”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和企业战略规划,着手开展“六五”普法启动准备工作,深入推动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七是进一步落实完成三年目标的工作责任。中央企业要参照国资委第二年度通报的进展情况,对照目标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评分优秀的企业,要对标国际大公司先进做法,查遗补缺,自我加压,进一步提高完成三年目标的质量;评分一般的企业,要对照先进,加快落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各项措施,保证按期完成目标要求;评分相对落后的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把企业法制工作水平作为衡量本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尽快制定完善提高计划,充实法制工作力量,加大法制工作投入,层层落实责任,努力赶上先进。
在中央企业积极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的同时,国资委也要进一步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法规局要会同企干一局、二局等有关厅局,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分类指导,做好综合测评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做好总法律顾问公开招聘、后备人才库建设和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要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交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要继续做好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的协调,为企业排忧解难。
借此机会,我特别强调一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工作。最近,国务院决定于今年10月至明年3月,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国务院领导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资委将于近期专门发文,对中央企业参与此次专项行动做出安排。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起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坚决防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同时有效维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夯实企业知识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促进企业内部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整合和有效利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中央企业要带头行动,做好表率,为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发挥应有作用。
最后,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我再强调三点:
第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向纵深、向高端发展。广大企业法律顾问要把握好以下六点:一是既要当好审核把关的一线冲锋者,又要当好出谋划策的高级智囊团。二是既要立足于当前,满足法律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又要着眼于将来,超前做好法律管理工作的战略布局。三是既要做好传统领域的法律把关,又要做好新兴领域的法律把关。四是既要在国内打得赢法律官司,又要在国外处理得好法律纠纷。五是既要成为法律把关的行家里手,又要成为熟悉经营业务的多面手。六是既要重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又要积极参与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立法。
第二,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做得好不好,主要看五条:一看领导,领导要重视;二看制度,制度要健全;三看体系,体系要完整;四看队伍,队伍要有为;五看结果,结果要良好。
第三,中央企业广大法制工作者要“充满激情干事业,施展才华做贡献”。我讲五句话与大家共勉:一是把一个大企业的法制工作搞上去,搞得红红火火,这是人生的一种莫大精神享受。二是干任何事业都会遇到困难,要不畏困难、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要有“不征服困难决不罢休”的毅力和勇气。三是做事业需要一种激情,有了激情就有了朝气和活力,就会有事业上的成就。四是条件好能干成事是一种本事,条件不好还能创造条件干成事更是一种大本事,我们就是要培养这种大本事。五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一个大舞台,我们要在这个大舞台上施展好才华,发挥好作用,要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
同志们,“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企业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继续开拓进取,加大推动力度,确保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全面实现,为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