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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9日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11月25日青海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通过,青海省出台了《关于解决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曾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青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这是记者12月8日从青海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此次解决青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是:

    1995年12月31日前与青海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有青海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纳入青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

    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32000元;60周岁以上(不分男女),每增加一岁递减1000元;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缴纳17000元。参保人员一次性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实行定额发放。并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一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和待遇支付渠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并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费补助)首先从本人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个人缴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余额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

    政策衔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意见》明确: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个人身份参加青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现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自愿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按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参保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先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填写《青海省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申报审批表》;用人单位(社区)对参保资格进行预审,并在辖区内公示七日,公示无疑义后,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最后报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等手续。

    《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申请参保的人员可从2011年1月份开始,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档案资料等到所在用人单位(社区)办理申请参保等手续,全部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结束。(记者 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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