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海员外派原来由商务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统一管理。今年5月,海员外派经营资格许可、外派管理等职责划归交通运输部。《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明确了海员外派机构的准入门槛,如必须具有100名以上自有外派船员、注册资金至少600万元并具备100万元的备用金等。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从各个环节规范海员外派机构、境外船东等市场主体行为,以维护外派海员的权益并保证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外派行为的规范。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修订,对水上水下活动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按照许可和备案分类管理的项目、程序及行为规范,强化了涉水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通航安全保障的要求,细化了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是《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规定了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落实要求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演练和修订要求,明确了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有关作业单位专项验收制度的内容、条件和程序,规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分级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资质证书的期限及延展程序,按照能力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分类明确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要求,明确了船舶、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义务和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刘兴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