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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0日   来源:浙江日报

    因家庭突遭变故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从2月7日起,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今天(2月9日),记者从浙江省民政厅获悉,政府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根据省政府近日公布的《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包括3类人群: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办法》规定,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其救助标准由市、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政府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闫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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