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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5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4日,湖北省工商局出台《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

    依据该办法,自3月1日起,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湖北省境内具有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可以在7日内申请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若在没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黑店”内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则不在先行赔付之列。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应在食品保质期内提出。

    湖北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申请赔付时,要提供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上面应写明食品名称、数量、金额;要提供食品的外包装,必要时应提供食品样品;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

    该办法要求,受理申诉的工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消费者应在接到工商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领取赔付款,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赔偿。

    该办法还特别规定,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介绍,以往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需要工商部门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当面调解,一旦经营者不同意调解,消费者只能向法院起诉。而食品质量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认定较为困难,如果经营者不承认,消费者则必须送质检机构鉴定,耗时长、成本高。因为怕麻烦,不少消费者即使买到假冒伪劣食品也往往放弃维权,先行赔付则大大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振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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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是假冒伪劣食品

    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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