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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1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新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颁布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农业局联合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凤山、副市长夏占义参加会议。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是2010年12月23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根据该《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安排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科研开发与推广、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等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事项。应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北京市政策性保险范围;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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