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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3日   来源:解放日报

    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的部署,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120元调整到1280元,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将上调至每月730元。同时,部分就业补助标准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也将相应提高。这是记者从3月2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除月最低工资调整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从9元调整到11元。

    据悉,上海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是第18次调整。

    4月1日起还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上海市连续第五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625元/月、680元/月、73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上海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为切实提高上海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上海市将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准作适当调整,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0元和 160元,即分别从 1300元和 1210元调整为1400元和13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上海市陆续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随着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672元提高到768元,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560元提高到640元。(记者 洪梅芬 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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