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司法局制定的《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获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该规定一是对重庆市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进行明确,设置了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三类情形。同时,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规定了6种限制性情形。二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54种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违法主体的主观态度,详细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统一规范了行政机关适用的执法标准和尺度。三是对裁量程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时限、调查程序、证据使用,以及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同时,该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设置了监督条款,从而全面规范了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认定不统一、处罚幅度不统一和处罚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该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框架内,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减少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弹性”,避免人为因素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为促进重庆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