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近日,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将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施保或重点救助。
《意见》指出,吉林省将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目标,经过3年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城乡实现老年人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健全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并具有吉林特色的老年人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5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对农村医疗机构,实行不收取挂号费和检查费的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基本达到50%以上。
认真落实国家“五保”供养政策,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分类施保或重点救助。
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落实80岁以上老年人按年龄段发放高龄津贴的制度。实行对公共交通企业专项补贴政策,确保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3年内,实现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十二五”期间,所有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大院。采取多种经营服务方式,增加机构养老床位,3年内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数增加1万张。“十二五”期末,大中城市和老年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建设1所具备一定规模和养老、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多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尚未建立老年大学的市(州)和县(市、区)都要兴办1所老年大学,乡(镇)、街道要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好老年学校。
做好老年人才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建立省、市、县三级老年人才库,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老专家科研基地,组织开展“银龄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记者 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