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海南省:4月将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1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认真贯彻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领导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堵塞漏洞、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现行的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是否到位。重点检查一是实施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制度情况;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情况;三是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对漏报、虚报和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建设单位:1.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2.是否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3.是否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施工企业: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主要指:建立管理机构、“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状况;2.施工现场是否足额派驻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识别登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验收检查及监测监控情况;4.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5.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四)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包括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状况,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2.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确定的人员名单派驻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重点监理的情况。包括是否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的程序并组织审查,对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旁站检查验收;4.监督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5.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是否及时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是否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是否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核实施工现场是否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施工现场:1.全面清查基坑、高大模板支撑、外墙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检查对已发现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情况和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情况。2.全面查清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并符合安全使用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资质拆装,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是否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是否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查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关资料;

    (三)抽查在建工程,海口、三亚两市抽查在建工程不少于10项,其它市县抽查在建工程不少于5项;

    (四)反馈意见。

    四、检查组组成及分组

    此次检查,由我厅组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五、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4月4日至10日,每市县检查2—3天。

    检查组到有关市县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请在3月底前,按照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组织完成自查和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的检查,并将自查和检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报送检查组。

    联系人:陈晓军 联系电话(传真):6534697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链接
· 铁道部:铁路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 安徽省“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 陕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2月事故同比减少
· 贵州省政府召开现场会紧急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