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目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换证工作已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360多个工商登记机关全面铺开。做好代表机构证件换发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
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依据《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是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国家工商总局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对登记证和代表证进行了修改,并于3月1日启用。
代表机构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包括该外国企业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的年度报告。
为确保《条例》顺利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在3月1日前就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和进行代表机构登记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要求。
《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规范了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优化了登记管理程序,强化了登记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要求对登记、备案、年度报告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对增加经济交往的透明度,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代表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还进一步调整了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明确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设立了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规范了代表机构的监管执法程序。
据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为工商机关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这位负责人同时提醒,在《条例》施行的初期,要特别注意其与原办法的不同之处,比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代表机构注销或者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进行公告。”对未依照《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登记机关通过落实属地登记、强化事前告知、统一标准程序等方式,为代表机构换证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