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我国发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9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和机构在员工管理方面的指导,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资委和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

    《指引》提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要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尽量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同时,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我国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指引》提醒,企业要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加强对派出人员有关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聘当地员工,为雇员提供合法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

    《指引》要求,境外企业建立与雇员日常沟通机制,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分歧或纠纷;要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

    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2010年当年,中国非金融类的对外直接投资590亿美元,同比增长36.3%。在开展跨国经营过程中,境外中资企业(机构)雇佣的当地员工比例不断增大,为东道国创造就业机会、改善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就业人数达97万人,其中雇佣外方员工43.8万人。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是指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或机构雇用的国内人员、当地员工及其他国家员工。

    第二条 境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要树立"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尽量多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第三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了解和研究中国和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境内企业要认真遵守中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

    第五条 境内企业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企业除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如外语100句等),还应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企业可制定具体的量化培训标准。

    第六条 境内企业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内容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派出。

    第七条 境内企业要教育其派出人员充分认识中国与东道国存在的文化差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平等对待当地雇员,尊重其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产生误解。

    第八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关注平等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等方面歧视做法。

    第九条 境外企业(机构)雇佣当地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建立与雇员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当地员工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或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机构)应主动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实现企业间的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境内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如实报告。

 
 
 相关链接
· 商务部发白条肉出厂价格信息(3月21日-3月27日)
· 我国向日本提供的第二批救援物资从北京机场启运
· 全国商务系统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召开
· 中国政府向缅甸政府提供地震救灾50万美元援助
· 商务部:中方愿向缅甸提供一切可能的救灾帮助
· 高虎城:抓住机遇 实现中西部地区商务工作大发展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