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4月19日至7月19日,在青海省范围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是记者4月18从省发展改革委召开的青海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去年秋冬以来,青海省各地区、各部门多方式、多举措调控物价,努力降低或消除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资源、能源等上游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输入型通胀压力较大,致使青海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攀升,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也会影响青海省经济的健康运行。
由于青海省大多数消费品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输入型通胀压力大;加之自身调控能力弱,流通环节对推动价格上涨影响偏重,价格过快上涨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要求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障民生的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的意义。
据新闻发布人通报,这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间从2011年4月19日起至7月19日止,在青海省范围内实施。实施干预的商品为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且能依法有效实施干预的生活必需品。具体商品由各州、地、市根据当地消费特点、价格水平和市场规律研究确定。在实施价格干预期间,当青海省价格总水平涨幅明显回落时,由省政府公告解除临时干预措施,各地不得自行解除干预措施。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商品的性质和市场经营特点,可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实施价格干预,是在非常时期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目的是要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过快上涨而受到影响。广大消费者要有信心,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调控物价,有能力保障民生。企业和经营者应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努力保持物价稳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