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21日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吉林省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的标准从5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其它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调整后,各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比原标准提高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分别增长22%、21.8%、21.9%和22.1%,平均增长21.95%。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了职工平均工资的37%,比原标准占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符合吉林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坚持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到2015年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发展目标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 (孙鹤 马爽 记者韩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