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省卫生厅向山东省卫生系统发出通知,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配备、销售基本药物的具体比例提出了具体标准。
通知要求,山东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具体配备使用比例暂定为: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7%;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8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5%。(记者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