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
关于严明纪律规定确保安全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然,促进全市安全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做好安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平安重庆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重要基础。近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安全监管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力,管理松懈,走形式、搞过场,工作不落实;有的基层基础不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有的未认真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违规、违章操作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造成安全措施落实不下去,安全管理严格不起来,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重损害重庆对外开放形象,必须痛下决心加以解决。
二、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自觉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扎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一是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监管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二是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着力安全防范,深入到安全基础薄弱、事故易发多发等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的地方,及时解决各类突出问题;着力抓好落实,坚决把决策部署、监督管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着力改革创新,针对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安全工作的发展。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四大行动”。要严格排查,深入一线,不走过场,一抓到底,全面查找交通、煤矿、建筑施工、林业、食品药品、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工作措施,集中精力抓好整改,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安监、煤监等部门,针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抓住关键环节、关键问题、关键岗位,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二是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次重特大未遂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区县(自治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三是启动党政问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且超过目标考核指标一倍的;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以上(含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启动党政问责。四是严查失职渎职行为。对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及时,不按规定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安全问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排除、防范、监控措施,违规进行安全事项的审核、批准、许可、验收等引发安全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重庆市纪委
重庆市监察局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