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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28日   来源:北京日报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随手乱丢生活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共厕所等行为将被禁止,同时对违规个人拟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5月27日上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时提出,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为予以明确,并增设相应罚则。

    该条例草案明确将生活垃圾处理定性为“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进一步提出建议,在本市建立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与此同时,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建议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禁止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同时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规定,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单位年内拟先试点缴费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陈玲介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计划今年先从非居民区的社会单位试点,收费标准将按计量收费原则执行。陈玲表示,目前居民区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大多通过物业费形式缴纳,今后居民生活垃圾缴费方式及标准目前还在调研中,有可能根据小区新旧程度、物业质量等进行区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细化

    条例草案中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针对目前生活垃圾分类尚处于“大类粗分”的阶段,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生活垃圾的分类规范应当根据分类主体和场所不同进行更细致的规定。

    条例草案中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为: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指定的地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不达标最高拟罚10万元

    根据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的建议,条例草案中拟增加规定,对于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餐馆应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在生活垃圾减量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同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避免浪费,适量点餐,将剩余食品打包带回,并提供相应服务”。

    垃圾分类设施应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条例草案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其中,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垃圾处理厂环境监测结果应公开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审议中提出,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建立环境定期监测和公示制度,以保证周边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条例草案规定,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及设施周边居民的意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应进一步增加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环境影响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记者王皓 实习生王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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