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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通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修订情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30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6月30日,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修订情况。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立群通报了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的背景、原因以及开展修订工作的主要安排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会议由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民政部信息中心主任、民政部新闻发言人俞建良主持。

民政部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情况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截至2010年底,在全国8.7万个社区中已普遍建立。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是一部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促进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法律。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民政部决定于今年6月正式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

    一、启动修订工作的背景原因

    (一)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适合国情、维护城市基层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在城市基层建立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民主自治,是广大居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伟大创造。自1949年10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成立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以来,城市居民委员会坚持以居民自治为方向,着力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居民自治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增强了居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法律意识,激发了居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事务的干劲和热情,进一步巩固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为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管理、巩固党在城市执政的群众基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建国60多年特别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20多年的实践证明,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城市居民委员会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要求。一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和老龄化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发生了深刻变化,居民服务需求日趋多样。截止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已达到6.7亿,流动人口2亿多,每个居民委员会平均管辖人口将近上万人,与建国初期相比增加了10倍多。在如此庞大的城市人群中,还生活着数以千万计的低保人口、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这就要求居民委员会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二是随着社会转型、企业转制和政府转变职能,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大量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除承担大量的治安、卫生、计生、就业、低保、文体等传统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外,还要承担社区禁毒、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社区消防、商业维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家政服务等新任务。这就要求居民委员会必须要有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在优化功能、壮大力量的同时,切实协助政府提高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三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稳定的责任日趋艰巨。当前,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特别是城市基层因公共安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贫富差距、社会治安等问题引起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充分发挥好居民委员会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只有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认真研究当前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才能进一步把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高度重视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对进一步推动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建设,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推动作用。2010年8月2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科学总结和提炼了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从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高度肯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居民自治中的重要地位,从把握思想、明确职责、健全组织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意见,集中反映了我国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最新认识和对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变化、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为进一步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进一步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有益借鉴。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强烈呼吁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尽快启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与此同时,基层干部群众也要求强烈,并多次建言献策,这为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二、开展修订工作的主要安排

    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央关于健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为指针,认真总结提炼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经验,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城市基层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本着突出重点和兼顾全面相结合、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制度、健全程序、丰富内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顺利修订颁布奠定坚实基础。

    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经历调研论证、起草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示等阶段,目前,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城市基层社会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对照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不适应的地方要加以改进,对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补充,对难点问题要切实予以解决,对重点和关键问题要下决心进行改革。一是要明确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责,进一步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二是要健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合理划分管辖范围,健全下属委员会,规范社区专业服务机构,明确其相互关系,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和服务功能。三是要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健全发展机制,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健全和规范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五是理顺关系,正确处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驻区单位的关系,廓清职责,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六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服务的全员化、精细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是加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把人力、物力、财力向基层下沉,切实改善社区居委会的人员报酬、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手段,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修订工作启动后,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民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各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省(区、市)、城市及城区、街道、社区干部群众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希望社会各界给与广泛关注,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工作,使修订后的组织法更能符合时代的要求,贴近基层的实际,真正体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愿望。反馈意见和提供建议请与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联系,邮政编码:100721,联系电话:010-58123196,电子邮箱:cszq@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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