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庭服务还不能满足百姓需求的实际情况,辽宁省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今后辽宁省将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并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
为鼓励创业,《意见》要求,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相关部门要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拥有基层工作经历。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 王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