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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28日   来源:辽宁日报

    7月19日,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针对家庭服务还不能满足百姓需求的实际情况,辽宁省日前正式发布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辽宁省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目标是到2015年,辽宁省将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达到基本平衡。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今后辽宁省将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并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为鼓励培育家庭服务市场,《意见》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各级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同时,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

    《意见》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相关部门要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拥有基层工作经历。

    在政策扶持方面,将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批,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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