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就提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7年劳动合同法又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为企业的义务。但是,目前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并不普遍。截至去年底,全区已建立工会的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为78%,职工覆盖率为51%;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仅为30%,职工覆盖率为42%。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艾黎根·热西提26日在向常委会议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指出,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之间的矛盾。
条例草案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条例草案还对行政主管部门与工会的职责划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的内容、程序、形式、时限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条例草案设定了行政、司法等处理手段进行解决,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在3个月内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议履行出现问题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