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今年10月起正式颁布施行,它将填补北京市行政问责制度的空白。针对工作实践中常见的应予问责的行政行为,《办法》规定了26项被行政问责的具体情形。行政人员有这些情形之一,并由此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都将被行政问责。
“看人下菜”将被问责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人员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等共计26类违规行为,都将被行政问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中,《办法》规定,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的不当态度,即“看人下菜”,都将被行政问责。
情节严重免职处理
《办法》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理。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媒体曝光可作线索
《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可作为行政人员应政问责的线索,在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根据《办法》,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亦将被行政问责。
“慢作为”也要问责
在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中,《办法》规定,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即“慢作为”,也要被行政问责。
《办法》还规定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都要被行政问责。
打击报复从重问责
在行政问责从重处理的情形中,《办法》规定,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理。
《办法》还规定了拒绝改正错误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都要从重处理。
执行后果上级负责
在行政问责的责任划分中,《办法》规定,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行政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行政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行政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
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另外,《办法》规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应当及时函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