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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场所“不安全”商家免责声明无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4日   来源:北京日报

    暑期游乐园等场所儿童、学生非常集中,近期北京市工商局12315、北京市消协96315的统计数据显示,消费者对游乐场、游泳馆等场所“不安全”的投诉明显增多。记者进一步追访发现,很多游乐场和商家认为家长有看护好孩子的义务,孩子摔伤责任不在自己。还有商家干脆贴出:“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8月3日,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家类似的声明为霸王条款,“声明无效”。

    记者从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市民李先生花费1.3万元为孩子办了一张游乐园会员卡。近日,孩子在游乐园内玩攀爬设施时摔倒,掉在了游乐园设置的安全防护网的连接处并受伤。目前,光给孩子看病就已经花费了3000多元。

    李先生称,当时办卡时,游乐园保证过“孩子的安全问题绝对不用担心”,并且园内设有专门的工作人员看护孩子,家长可以不进入陪同孩子玩耍,没想到却出现了这样的意外。但游乐园方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医药费用。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类似的投诉中,双方争执的问题主要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上。一般商家只承担事故当日孩子看病的费用,但对于日后复查等医疗损失及误工、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还有商家认为家长有看护孩子的义务,店方早已声明:“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市工商局已先后将这条“免责”声明列为霸王条款。工商部门提示经营者,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包括“安全权”,即消费者应当享有在经营场所人身安全权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游乐场所内设施安全,完善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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