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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4日   来源:林业局网站

    7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签署第28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规定》于6月14日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共17条。《规定》明确,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必须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必须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借展大熊猫要由借出方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根据《规定》,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必须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禁止将非人工繁殖或者野外救护的大熊猫用于借展,禁止将2岁以下和25岁以上的大熊猫用于借展。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借展大熊猫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借展期间,借入方必须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并建立大熊猫病例档案和饲养日志,载明大熊猫饲养管理、医疗、健康状况等内容。除对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借展期间采集借展大熊猫的血液、精液等样品。借入方不得将借展大熊猫转借第三方。借出方要对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根据《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以及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等情形,国家林业局1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如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将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记者 温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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