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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意见》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4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陕西省政府近日正式出台了《陕西省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全省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任务、实施步骤等方面,是陕西省全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纲领性文件,对于陕西省下一步的医改攻坚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的攻坚之年。按照国家医改办的要求,要在今年9月底前同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针对这一领域的综合改革既是确保全面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效运作,增强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要求。

    《意见》首先明确了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举办和发展费用由政府负责,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来补偿。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总数核定为各县(市、区)乡镇总人数的1.2‰,其中医疗卫生专技人员不低于编制的9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一把手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择优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符合上岗要求的人员将进行分流。

    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等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意见》明确了改进和完善药品采购、配送方式,实行招采合一、统一结算的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效果和质量。

    在财政补偿上,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在此基础上,陕西省还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考核达标的规范化村卫生室给予补助。

    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陕西省将积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通过这五项制度提升基层的服务能力和积极性,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国家医改办的要求,2011年9月底前要同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为确保各项改革落实到位,陕西省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步骤,7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8月起,陕西省将集中2个月时间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9月底前完成国家既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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