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8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和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事项

    为规范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工作,以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办理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相关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发出通知,明确:

    申请人申请终止或撤回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行政受理机构)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终止的决定。准予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受理机构应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在技术审评会议召开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应由原申报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注销申报审定情况。  

 
 
 相关链接
· 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 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完善化妆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
· 食品药品监管局明确保健品化妆品证书变更事项
· 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保健化妆品等非法添加行为
· 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化妆品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
· 食品药品监管局大力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