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小额信贷业整体健康发展,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内蒙古通过严控“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和“不用非法手段催贷”三道红线来加强小贷公司日常监管。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始于2006年10月,是全国首批五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区之一。2008年银监会、人总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内蒙古及全国各省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内蒙古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
为使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沿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内蒙古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监管工作体系,先后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统一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凭证和合同文本,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制度、指定开户行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和分层监管制度,形成了立体化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