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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学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5日   来源:电监会网站

    8月10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要求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电力企业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条例》,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通知指出,《条例》是我国专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实施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保持电力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减轻电力安全事故损失和尽快恢复电力正常供应,对于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对于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深入宣传动员,将《条例》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电力行业形成学  习和普及《条例》的高潮。要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广泛的宣传、培训,使电力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电力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营造电力安全生产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知就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作出部署: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规章。电监会将制定和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要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力企业要依据《条例》和配套规章、文件,制定和修订本企业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相关的规定、规程和标准。

    强化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和电监会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畅通报告渠道、规范事故报告内容,对未构成《条例》规定事故的其他电力安全生产事件,要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事件信息。

    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沟通,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编制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要城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要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管理,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管理。电力企业要不断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力安全事故时,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按照《条例》赋予的权限,控制事故范围,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

    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级负责的要求,坚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电力监管机构作为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规范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的时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和事故责任追究等。各电力企业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于受电力监管机构委托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同样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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