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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1日 11时39分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福建省自本月起执行新的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从5元-8元上调为8元-10元。

    《通知》规定,企业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国家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通知》要求,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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