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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下发通知开始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3日 09时54分   来源:四川日报

    8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救助处获悉,四川省已于8月中旬启动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该机制依据为8月12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最近,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失业保险金领取对象和2011年春季学期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 (即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大中专学校(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每人将获得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100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将获得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80元。各地根据自身财力下发此次补贴。补贴只能多于或等于该金额。据悉,四川省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户就近650万人,此次政策将惠及更大层面人群。

    《意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启动联动机制以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统一启动联动机制。

    在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当地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据悉,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地应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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