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央行:2011年力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至全国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记者王培伟、王宇)记者2日从央行获悉,人民银行日前在北京召开了“跨境人民币业务暨有关监测分析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央行今年将继续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力争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央行提出,随着我国与全球经济金融的融合日益紧密,市场对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及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将不断增强。为此,应加快金融市场发展,继续有序放宽跨境资本交易项目的管制,增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创造更加便利、宽松的政策环境。 >>>详细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1.问:出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深入开展,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到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日益强烈。为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需求,支持企业“走出去”,2010年人民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开展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个案试点,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要求“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总结前期个案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听取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企业和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