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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通知深入开展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5日 13时46分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要求,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全面建设质量强国,8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全国质检系统发出《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决定于2011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并提出4点要求推动“质量月”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组织领导,质检总局决定成立全国“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由总局局长支树平任组长,总局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总局两总师、各司局委负责人及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地方组、宣传组和保障组。通知要求各单位都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质量月”活动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

    二是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全国质检系统都要积极组织开展、参与“质量月”活动。质检总局制定了《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安排表》,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把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声势、办出亮点。

    三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质检两局要加强合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要注重与“质量月”活动各主办部门协调沟通,搞好协作配合,通过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配合,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形成“质量月”活动的宣传氛围,努力把“质量月”各项活动引向深入。

    四是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实效。在“质量月”活动中,质检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协调检查。各级质检部门要落实活动责任,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务求各项活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及时向总局提供本地区、本单位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有效做法,认真做好“质量月”活动的总结上报。总局将对各单位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予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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