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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检验登记管理子系统逐步提高渔船管理水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6日 10时22分   来源:农业部网站

   根据“农业部第1497号、第1562号”公告要求和农业部统一部署,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广西区近日下发换发《海洋渔船检验和登记证书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和工作小组,全面启用渔船检验和登记动态管理子系统,部署开展渔船检验和登记证书证件换发工作,这是农业部文件下发后第三批同时启用渔船检验和登记管理两个子系统换发渔船证书证件的省(区、市)。截止目前,全国已有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区等8个沿海省(区、市)渔业部门全面启用渔船检验和登记动态管理子系统,开展渔船检验和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新办理或换发国内海洋渔船检验和渔船登记证书证件,均应使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旧版渔船检验和渔船登记证书证件同时废止,并相应停止使用原单机版检验和登记发证系统。同时,《实施方案》对换证时间、换证范围、换证原则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此次换发渔船检验和登记证书证件涵盖所有海洋渔业船舶,具体包括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养殖船、辅助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并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实施方案》还重点对渔业船舶名进行了规范,确保与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决定对现有渔业船舶船名进行重新核准和统一升位,明确要求按新核准的船名换发新版渔业船舶检验和登记证书。《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工作原则和具体方法,确保建成全国统一的海洋捕捞渔船档案和动态管理数据库。同时,《实施方案》还建立健全了换证工作信息反馈和督察机制,对换证工作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为规范和强化渔船管理,确保换证工作以及船名重新核准和刷写等工作顺利开展,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和广西区成立了由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小组,并要求辖区内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组织业务骨干认真做好渔船数据清理整合,以及渔船检验和登记子系统应用工作,确保全国新版渔船检验和登记证书证件换发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实施方案》还要求各级海洋渔业部门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换证发动工作,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并要求各级渔业部门严格把好审核关,对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应用原单机版系统发放渔船证书的,必须应用新系统重新核发渔船检验和登记证书证件,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换证工作,保障渔民正常生产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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