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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同享合法权益和公共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6日 09时25分   来源:江西日报

    9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经省政府研究通过,《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江西省将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可同享合法权益和公共服务。

    江西省实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由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房屋出租人还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有关单位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至3年。

    流动人口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此外,流动人口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证人还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居住证持证人随迁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

    《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居住证。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对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收缴,并处罚款。(记者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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