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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7日 10时38分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今后,个人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游泳、滑冰,最高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北京市政府法制办9月6日就《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与1999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相比,郊区河湖也将纳入条例管理。

    据了解,北京境内自西向东分布着大清河、永定河等5大水系,大小河流221条,河道总长4000余公里。城市中心区有自然和人工湖泊30多处,水面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郊区水库82座,总库容达93亿立方米。

    草案首次明确了野泳的处罚标准。在河湖禁止水域或区域进行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个人最高将接到500元的罚单。如是组织行为,则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河湖管理机构同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临时停放车辆的,每辆每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等活动,应保证河湖工程、生态环境、水体和水质的安全,并对旅游项目和规模进行总量控制。开展水上旅游项目,不得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向河湖排水的,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入河水体水质须达标。为防止污染,河湖两岸和湖泊、水库、塘坝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从事规模养殖、种植行为。不得毁坏或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物和遗址。

    草案还规定了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14种行为。包括建设与河湖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毁损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构筑物;损毁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行驶履带车辆,及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作物、林木;损毁护堤护岸林木、花草、景观;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防汛和紧急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车辆在大坝、堤防、闸桥、戗台、河湖管理专用路通行;倾倒、堆放、弃置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其他破坏河湖环境保护和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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