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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层医改实施一年成效显著 百姓受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19日 09时02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乡镇和城市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卫生院也变成了健康服务站;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百姓看病贵现象得到有效缓解……据了解,自去年8月黑龙江省启动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以来,一年时间,随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财政补偿机制、绩效工资制度、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等改革措施的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政府主导、百姓受益的效果已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全面体现。

    政府主导作用发挥比较到位。据了解,到目前,各级政府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间连续两年签订医改目标责任状,落实目标责任。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一乡一院”和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原则,黑龙江省共规划设置政府办乡镇卫生院899个,规划设置政府办社区卫生机构523个(不含农垦、森工系统)。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地方政府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黑龙江省共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22224个(不含友谊县);社区卫生机构人员编制14845个。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调整为40类41项。

    人事制度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全员竞聘上岗。截至8月末,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竞聘上岗人员签订合同共19010人,占上岗总人数的98.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聘上岗人员签订合同共9595人,占上岗总人数的99.6%。

    建立了稳定的财政补偿机制。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均年工资21688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均年工资30444元的标准,黑龙江省基层医疗机构总费用约为13.86亿元,据此确定了黑龙江省财政保障机制。目前,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分摊责任已经明确,省级财政承担3.51亿元,约占基层支出总费用的25.3%以上,基于财政保障机制的建立,黑龙江省综合改革得以比较顺利推进。

    初步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里制定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在分配制度改革上做了大胆尝试。东宁县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提高到了60%,科学合理设定了岗位系数、考核系数,使人员绩效差明显拉开。黑龙江省在分配制度改革上,向全面实施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的岗位工资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全覆盖。黑龙江省自2010年3月23日至2011年2月18日,先后分三批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今年5~6月份,黑龙江省组织了第二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招标价格总体比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平均下降62%,比第一轮下降了43.4%,农民真正用上了质优价廉的药品。截至8月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上升了3.1%,门诊急诊次均费用下降了23.5%,每床住院日均费用下降了21.9%。

    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全面启动。从6月份起,黑龙江省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与辖区内所有村卫生机构,开始启动建立起一体化管理机制。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并印发至黑龙江省,现此项工作业已全面启动。目前,黑龙江省已有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开始推行了乡村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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