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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政府可适度干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25日 09时15分   来源:大众日报

    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当重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采取适度的价格干预措施。当价格平稳后,由省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服务价格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且有权自由选择经营者为其提供服务。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违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经营者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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