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7日从湖南全省煤电生产大会上获悉,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做好调煤保电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必须确保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将2000万吨电煤任务分配到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和湘煤集团,落实到能够供应电煤的煤矿。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火电企业不得停止发电,电力公司不得拉闸限电。
通知要求,为确保调煤保电实施到位,我省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煤炭局将每年3000万吨的非电煤分解落实到煤矿并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煤炭,就应缴纳10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企业送省内电网各燃煤电厂的电煤,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省网电煤指标的部分,由煤炭局负责按200元/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未完成电煤任务累计数量较大的,要对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同时,省政府也给发电企业下了“硬任务”:发电企业必须按省政府下达的发电指标,按月完成发电任务。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火电企业不得停止发电,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发电任务的火电企业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通报全省并抄送集团公司,对连续两年完不成发电任务的,停止或取消其在湖南的新建项目。省电力公司要科学调度,积极向外购电,确保完成外购电任务,优先保障民生用电,未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拉闸限电。如不能完成外购电任务,则取消奖励,年终不能评先评优。省财政将每年拿出8000万元,用于奖励完成和超额完成发电任务的统调电厂、完成和超额完成外购电任务的省电力公司。(陶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