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下调至每重量吨5.6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下调至每重量吨4元,总体费率下调20%。
此外,征收范围不变。征收主体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取消了港口企业分成,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