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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出台17项措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19日 11时29分   来源:河北日报

    从10月18日召开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前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精神,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事业单位录用、自主创业扶持等方面提出17项具体措施,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

    市级以上和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为高校毕业生安排不少于50%和40%的岗位

    意见提出,中小学凡出现编制空缺时,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开招聘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岗定编的基础上,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社区医疗卫生队伍。

    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而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和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则应分别安排不少于50%和40%的岗位比例,用于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意见提出,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此外,意见明确要求,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可减免有关税费

    意见提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项目;毕业2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自其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扶持。

    此外,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类公共就业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

    意见明确,自2011年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收工勤人员时,单位残疾人数未达到编制人数1.5%的,要优先安置残疾人毕业生。(仝静海 郭东 靳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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