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湖北消防总队获悉,湖北省已于近期规定10项内容作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范围,要求武汉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在主要媒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及受理范围,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湖北省消防总队规定十项内容为:一是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是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是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六是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七是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八是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九是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十是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记者罗序文、通讯员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