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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火安委会出台《意见》火灾隐患分级整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09日 10时18分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11月8日,吉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出台《火灾隐患分级整治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火灾隐患信息收集、研判分级、信息通报、督办整治、公示曝光、指导考核等配套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多警联勤机制、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机制,协调构建以党委、政府领导,公安相关警种、相关部门机构、相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群众为主体的火灾隐患整治力量体系,全面建立普遍动员、信息主导、动态掌控、协同联动、分级整治的火灾隐患整治警务工作模式。

    《意见》对火灾隐患进行明确分级。一级火灾隐患:违反现行消防法规或技术标准,不能立即改正的下列火灾隐患被列入一级火灾隐患:1.重大火灾隐患;2.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3.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的火灾隐患;4.实施整改措施影响当地生产生活和其他整改难度大的火灾隐患。

    二级火灾隐患:违反现行消防法规或技术标准,不能立即改正的下列火灾隐患: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影响公共安全的;2.建筑耐火等级或建筑构件不符合耐火性能要求的;3.影响灭火救援行动、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的;4.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5.消防设施缺损或未完好有效,影响防灭火功能的;6.存在生产、储存、居住“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的;7.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建筑装饰材料,增加火灾荷载的;8.违反规定使用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易导致火灾或增加火灾危害后果的;9.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火灾隐患。

    三级火灾隐患:1.违反现行消防法规或技术标准,但危害程度轻微,整改难度较小,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2.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一般火灾隐患。

    《意见》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收集登记的火灾隐患进行研判(重大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综合分析评估火灾隐患的性质、形成原因、严重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最后认定火灾隐患级别,录入火灾隐患信息数据库。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月(季)度综合分析研判本地区一二级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工作对策。

    《意见》明确,一级火灾隐患原则上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协同有关部门机构监督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机关书面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权属关系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以及实施整改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一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督办,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二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协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整治。三级火灾隐患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分别监督整治。

    火灾隐患实行分级整治,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监督机制。为此,《意见》要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一、二级火灾隐患,要在2日内移送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查处。凡没有将发现的一、二级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由此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封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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