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完善项目立项,规范项目设计与实施,确保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应编制建设方案,经论证并征得农民同意,按规定批准后才能实施。
通知要求,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立项,项目立项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多个地块可合并立项。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地块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须是除耕地、园地外的其他地类;地块坡度高差较小,土壤适宜开发成耕地,具备建设必要的灌溉设施和田间道路等条件,开发后的耕地台面适宜耕作。县级土地开发项目业主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农户。单位或农户自行开发耕地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管理。
通知还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项目实施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各阶段信息应于一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吴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