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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登记土地房屋权属时间有望缩短一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3日 09时09分   来源:重庆日报

    市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将更方便快捷,时间有望缩短一半。

    昨日(11月22日),《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该修订草案从程序、时限等方面,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进行了规范。

    登记时限缩短一半

    据了解,修订草案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1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7个工作日,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5个工作日;其他登记3个工作日。

    现行《条例》规定,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30个工作日;非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时限为1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时限为10个工作日。《草案》规定的时限缩短了一半。

    委托登记需公证

    市国土房管局人士表示,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由于申请主体资格的认定和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涉及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

    登记机构由于职责范围、审查技术等原因无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实质的、准确的审查,实践中因此类问题引发的争议较多。

    因此,修订草案提出,强化登记中公证认证,自然人处分土地房屋,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行为,以及继承权、接受遗赠的真实性规定应当公证;境外申请人的申请、授权委托书规定,应当提交中文译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限制违法建筑交易

    修订草案还在限制违法建筑交易等方面,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衔接。

    例如,《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办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而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从登记上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进行了限制。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

    目前该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记者 杨冰 实习生 缪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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