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贵州省11月起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3日 14时47分   来源:贵州日报

    11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国税局获悉,从11月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这意味着,这项新政策将新增7万余户纳税人受惠。

    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第65号令,明确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00至500元。省国税局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与省财政厅共同报省政府同意后,我省均按上限执行。根据省国税局统计的2010年相关数据测算,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减免增值税将新增2亿元以上。

    贵州省国税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前,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都已按原规定的上限执行,每年20余万户纳税人受惠,减免增值税约3.5亿元,加上本次调整新增的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全省约有95%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减免增值税近6亿元,此举对支持经济加快发展、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
· 贵州拟立法严禁中小学校将竞赛成绩作为编班依据
· 贵州师范大学庆建校70年 栗战书赵克志致信祝贺
· 贵州:天保工程为保护珍稀物种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 贵州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带动财政收入增长
· 贵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 贵州绿色照明工程为百所乡村小学免费安装节能灯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