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1年11月22日,共有12家商业银行按照《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受理情况通知书》有关要求补正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材料。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受理情况通知书》,财政部已会同人民银行对上述12家商业银行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现将第二批受理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申请商业银行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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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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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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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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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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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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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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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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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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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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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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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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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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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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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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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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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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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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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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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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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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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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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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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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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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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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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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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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