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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保障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确保“三公”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4日 09时43分   来源:河北日报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近日,河北省出台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确定并定期调整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条件、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

    保障房申请家庭实行轮候制度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

    申请人要实行轮候制度。各地将制定科学的轮候办法,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采取公开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干扰。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

    严查不符合条件者

    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

    根据有关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审查和检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马朝丽 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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