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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12年起执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7日 14时51分   来源:新疆日报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4日出台,该细则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期室内外温差传热的热量损失占主要地位。因此,对窗的传热系数的要求较高。本细则将窗的传热系数要求与窗墙比的大小联系在一起,规定了阳台和房间之间的隔墙不应省去,如省去了阳台和房间之间的隔墙,则阳台的外表面就必须当作房间的外围护结构来对待。

    据介绍,今后,新疆将按照建筑节能工作发展情况,对建筑工程节能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使用管理、用能设备节能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积极研究建筑节能监管措施,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 “谁按照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另外,新疆还将实行房屋销售节能明示制度,进行建筑能效检测和能效标示;建立建筑节能的奖励考核机制,把节能量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降低的考核目标体系,将节能管理目标及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全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专项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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