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周年绩效评估课题组认为
四大问题制约土地督察绩效提升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五周年绩效评估课题组11月24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目前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实施绩效与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期待尚有一定差距,四大问题制约了土地督察绩效的提升。
一是土地督察法制建设亟需加强。评估结果表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权、职责缺乏明晰的界定,特别是对调查、检查等权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之间工作开展的范围、程度不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标准不一。这些都需要在五年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化和细化。
二是土地督察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和深化。土地督察机构与其他部门的现有衔接机制尚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但如何通报监察部门、促进土地督察成果应用等在土地督察实践中尚无具体的实施办法,且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中央其他部门尚未建立纠错的互动机制。业务制度规范尚需健全,在土地督察机构已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日常管理类的相对较多、业务管理类的相对较少。
土地督察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有待进一步校准,土地督察工作的内容还未实现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责的全覆盖,尤其是有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质量保护、土地调查、土地规划等内容还未纳入土地督察工作的主要范围;对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整体性监督检查和评估还显不够。对土地督察成果的宣传和应用不足,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的成果尚未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发布,这不利于提高公众特别是普通群众和农民等对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认知程度,难以形成社会监督的合力。
三是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制度性、体制性根源依然存在。共同纠错机制尚未建立。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土地督察机构可以采取提出纠正意见、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和通报监察部等几种处置方式,然而对不实施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被监督对象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需要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共同督促整改。但是,单靠土地督察机构还远远不够,若没有组织、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参与,难以形成督促整改的合力,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纠正地方政府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影响土地督察效果的制度性、体制性障碍有待破除。在当前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不少地方多年来形成的以GDP增长为导向、以投资拉动为手段、以资源消耗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依然在延续,地方财政和城市建设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益,依法依规用地管地尚未实质性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现行土地制度在土地权益保护、土地利用管控、土地收益分配、土地市场监管等方面,还不完全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合理用地管地的要求。
四是土地督察队伍普遍处于频繁出差、加班等超负荷工作状态,相关待遇未完全落实,影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评估结果及土地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持续提升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绩效,评估课题组提出六点建议:第一,明确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尽快建立土地督察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以推动地方政府土地治理方式为目标,调整土地督察工作格局,完善工作机制。第三,实行“党政同责”,加快构建土地违法违规纠错整改的共同责任机制。第四,推进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消除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制度性根源。第五,加强土地督察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督察可持续发展能力。第六,强化社会宣传,构建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