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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企业成创新主体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9日 10时54分   来源:新建日报

    记者11月28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次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张小雷说,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科技投入的主体,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对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长期制约着我区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

    为此,在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中将企业技术进步作为单独一章,重点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是突出强化国有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明确提出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三是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长效机制;四是规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对废弃物再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在科研经费保障措施中,条例草案特别提出要从制度上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的科学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1995年审议通过,2007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为与上位法衔接一致,从制度上解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进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今年进行第二次修订。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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